在深圳,工業廢水的檢測污染標準和排放標準嚴格依據中國的國家標準以及地方性法規。這些標準確保廢水排放對環境的影響最小化。以下是主要的污染檢測指標以及排放標準:
1. 污染檢測指標
化學需氧量(COD):
標準:COD反映了水中有機物的總量。污染嚴重時,COD值會很高。中國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規定,工業廢水的COD限值通常在100-500 mg/L之間,具體數值根據行業類型和排放口的具體要求有所不同。
生物需氧量(BOD):
標準:BOD用于評估水樣中可生物降解有機物的量。通常,BOD限值在20-200 mg/L之間,視具體行業和排放口要求而定。
懸浮物(SS):
標準:懸浮物含量的限值通常為30-100 mg/L,具體取決于廢水的來源和處理要求。
總氮(TN)和氨氮(NH?-N):
標準:總氮和氨氮的限值通常為15-50 mg/L和5-30 mg/L之間,具體標準依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及地方性規定確定。
總磷(TP):
標準:總磷的限值通常為0.5-1.0 mg/L,防止水體富營養化。
重金屬:
標準:包括鉛、汞、鎘、鉻、銅、鋅等。各重金屬的排放限值不同,一般在0.01-1.0 mg/L之間。
pH值:
標準:一般要求廢水的pH值在6-9范圍內,以確保不會對水體造成酸堿性污染。
揮發性有機物(VOCs):
標準:排放限值根據具體行業和廢水類型設定,通常需要控制在較低水平。
2. 深圳地方排放標準
深圳市作為經濟特區,其工業廢水排放標準遵循國家標準的同時,可能會有更嚴格的地方性規定。深圳市的相關排放標準通常參照以下法規:
《深圳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規定了深圳市內廢水排放的具體標準,要求工業廢水排放符合國家或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深圳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具體指導廢水排放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包括排放監測和處罰措施。
《深圳市工業污染源排放標準》:
針對特定行業的污水排放制定了更詳細的標準。
3.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為全國范圍內的水污染治理提供法律框架。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國家標準,涵蓋了污水排放的各項指標。
《排水體制改革方案(試點)》:包括對工業廢水的排放要求和管理措施。
4. 檢測和合規
工業廢水檢測通常由環保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結果將作為企業排放許可和環保評估的重要依據。企業需要定期進行自檢,并向環保部門報告,確保排放標準的符合。
深圳市對于工業廢水的管理非常嚴格,以保證環境質量和公眾健康。了解并遵守這些標準是每個工業企業的法律責任和環保義務。